关于语言与文学关系的理论思考
语言与文学在语文课中应不应该、能不能够统一整合在一起,文学该不该单独设科,这些问题讨论起来比较复杂,牵扯到一些很复杂的理论问题。我们先从语言与文化的关系说起。一、语言与文化:“背景”与“领域”
法国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曾对语言与文化的关系作过这样的概括:语言是文化的一个结果;语言是文化的一个部分;语言是文化的一个条件。第一、二种观点比较普通,也被人们广为接受;第三种观点比较特殊,值得我们注意。斯特劳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观点:“首先,这是从历时性方面来看文化的条件,因为我们学习我们自己的文化大多是通过语言”;“另外,从理论性更强得多的观点来看,语言之所以可以说是文化的条件,是因为语言所赖以建立的材料同文化所赖以建立的材料是属于同一类型的:逻辑关系、对位、相关性,等等。由此观点来看,语言好像是为那些相应于与文化的不同方面的更复杂的结构奠定了一种基础”。〔1〕斯特劳斯的意思是说,语言不仅可以理解为文化的产物或组成部分,还可以理解为文化的一个基础、一个条件,语言是比文化更基础的东西。人类的文化活动和文化成果,就是建立在语言的基础之上的,是由语言提供基本成分和结构的。如果说,“语言是文化的产物”的观点强调的是文化对语言的决定作用,“语言是文化的一个部分”的观点强调的是语言对文化的从属关系,那么,“语言是文化的一个条件”的观点强调的则是文化对语言的依赖性,强调的是语言对文化的决定作用。
美国人类学家本杰明·沃尔夫也提出了与列维·斯特劳斯相同的观点,他使用的概念要比斯特劳斯更富有启发性,作出的论证也更为充分。他认为语言是文化的“背景”,他说:“语言现象对于讲这种语言的人带有很大的背景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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