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健康人格重于泰山
编者按:重庆市某中学一学生因模仿球星罗纳尔多的“阿福头”而被所在学校停课;又有传媒报道,某女生因不堪老师的“另眼相看”而自杀。摩罗先生在其近日公布的《中国学生权利状况报告》中指出,中国在校学生的种种权利状况令人担忧,不容乐观。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云晓近日就在校学生的权利等系列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记者:最近发生在教育界的一些事件备受关注。一件是海城学生集体中毒事件,另一件是在重庆市某中学的学生因模仿罗纳尔多的“阿福头”而被学校停课事件。摩罗先生在中国学生权利状况报告中指出,中国学生的权利状况不容乐观。您对此作何评价?
孙云晓:中国政府在1991年签署了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18岁以下任何人。儿童一生下来就享有生存、发展、参与、受保护的权利。就是说,要尊重孩子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但我们的一些老师由于自身缺乏法律意识,不把学生当人看,而使得学生的各种权利常常被侵害。有一种说法,不一定对,但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每个青少年都是带着创伤长大的,有些人甚至是伤痕累累。”很多侵权事件,就是在教育者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下发生的。上述两件事情中,学生的权利肯定都受到了侵害。模仿明星本来就是青少年的正常行为,而且是积极向上的行为。采取这样的手段对待学生,会使得学生思维混乱,对教育产生偏见,而最直接的后果是他们的自尊心受到打击,产生厌学、自卑等情绪。海城事件也是典型的侵权事件,因为学校为学生订买食物,就要保证其质量。质量得不到保证而对学生造成伤害,甚至威胁到生命的,肯定是侵权事件。当然,学校不应该负完全责任,食品供应商有很大的责任,学校可以找供应商进行索赔,并请求立案。但应承担的责任是不能推脱的。
记者:像上述剃头事件,有人认为是教师按照学校的相关校规和制度在进行处罚,不算侵权。这样的解释是否合乎情理?
孙云晓:不合乎情理。因为这种作法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学校校规都不可以和法律相违。北京市教委今年出台的《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删掉了“男生不许留长发,女生不许佩戴饰物”的条款,甚至“不许抽烟喝酒”字眼,也不在《中学生行为规范》之列。这是以依法执教为依据所做的改动,因为这些行为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不能把法律未禁止的行为用规范的形式来禁止。行为规范是要求学生人人都要做到的。对于这些问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什么是美”、’怎样做有利于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讨论,而不能硬性禁止。
记者:中国俗语历来有“棍棒底下出好人,不打不成才”之说。而在教育中也常有体罚事件被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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