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障碍:“性爱公证”
1 性爱也要公证?我和聂君是在一个商业宴会上认识的。女伴亚晴对我说:“他可是个不可多得的钻石王老五哟,很小就随同父亲去了美国,刚刚读完博士回国,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里面担任要职。你都看见了,人也长得高大威猛、风度翩翩,据说脾气也很好……”亚晴这样说的时候,聂君正举着酒杯朝我们走来。
后来,聂君开始疯狂地追求我。我也逐渐爱上这个坦率、霸气的男人。我们很快将婚礼定在了2006年2月14日。亚晴羡慕地对我说,“小茹,这下你嫁了个好男人,以后可以不用工作了,在家做个养尊处优的全职太太。”我告诉亚晴,我不会因为婚姻而放弃工作的,也不会在物质上过于依赖聂君。亚晴费解地问:“为什么呀?”我如实回答,“不仅我不想因为婚姻而失去自我的追求,聂君也不愿意这样。他说,无论是工作还是婚姻,男女都应该平等,不能顾此失彼。”我还告诉亚晴,“我们所有购置的房子、车子、家电……全都进行了公证,这也是聂君提出来的。不过,我并没有觉得这有什么不妥,西方国家的夫妻都是这样的!”
婚礼前两天,聂君突然拿出一份合同让我签字。我一看,苦笑不得。这份“性爱公证”的内容如下:甲(聂君)乙(李小茹)双方在结婚后,在30岁以前,每星期的性生活3-5次;31岁~40岁时,每星期性生活为3-4次;41-50岁时,每星期性生活2-3次……每次性生活质量以保证对方轻松愉悦为准。
我忍俊不禁地说:“你该不是逗我开心吧!”聂君一本正经地反问,“你觉得这很好笑吗?这组正确无误的数据可是我从专家那儿得来的。这样既可享受美妙的性爱又不会损伤健康……如果你觉得没什么不妥,明天我们就去公证处公证吧。”
我这才相信原来这不是一个玩笑。太荒谬了!我觉得婚姻是很神圣的结合,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双方应该相互信任,而不应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对方加以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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