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六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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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论断。这一论断内涵丰富、充满新意。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意味着国家不仅要着力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让更多群众增加财富,使更多人成为中等收入者。同时,人们对财产性收入的追求,也必然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增添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提供重要的动力源。
应当看到,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在这几年增速非常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能够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口比例并不高,大多数人要想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还面临着一些现实羁绊。如,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等,是百姓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但过高的税费,使百姓的财产交易成本过高;储蓄利息收入,是百姓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物价不断上涨,大家存在银行里的资金,不仅难以增值,也许还是负数;垄断行业挤占消费者权益,个别地方以“公共利益”名义,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受到削减。因此,要增加财产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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