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情况分析
器质性,精神障碍,1对象与方法,2结果,3讨论
姚绍敏 张振兰 王小敏 王学义 王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的能力做出判断的过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精神卫生知识的逐渐普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例也逐渐增加,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同时具有精神医学和法律背景,其专业性及复杂性可见一斑[1]。为了解20年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现状,本研究对2001至2020年的8 302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的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医学诊断及鉴定结论进行回顾性分析,为今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选择2001至2020年我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入组标准: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案例。
1.2 调查方法
1.2.1 调查过程:本研究为回顾性研究,由3名工作人员对2001至2020年8 302例鉴定案例的资料进行收集。
1.2.2 一般资料: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职业等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评定结论。
1.2.3 医学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标准(CCMD-3)或《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10版(ICD-10)。
1.2.4 法律能力评定:依据《法医精神病学》、《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SF/Z JD0104002-2016)》、《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等作出相应的法律能力评定,如刑事责任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
1.2.5 鉴定人员:鉴定由3名以上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质的主治医师以上做出精神医学和法学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符合鉴定程序,鉴定案例资料完整可靠,鉴定资料全部归档保存。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8 302例去除鉴定结论信息不全者74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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