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近亲属能否作为智障女的法定代理人来为其维权?
智障女的住房产权被作为监护人的大哥侵吞,二嫂代为诉讼维权。二哥已经病故,而二嫂又非智障女的近亲属——大哥作为小妹的监护人,不仅推卸责任,还侵吞小妹的房产。二嫂代小妹维权,将大哥告上法庭
周家兄妹三人李志、李平、李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父母2013年相继病故,留下两套房屋,在同一个住宅区,分别为21幢302室和23幢506室。
父母病故时,大哥李志和二哥李平都已经有了小家庭,与父母分开居住。三妹李梅因从小双耳失聪、智力低下,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直跟父母同住,靠当地政府发放的残疾保障金生活。
父母去世后,李志表示,长兄如父,他照顾小妹义不容辞。李平在外地务工,儿子年幼,便叮嘱妻子周慧帮衬着大哥照料小妹。
对于父母留下的两套房产,兄弟俩商量后决定,鉴于小妹跟着大哥大嫂生活,21幢302室的面积略大,由李志和李梅平分;23幢506室略小一些,由李平和李梅平分。
2014年3月,经花都区公证处公证,李志成为李梅的监护人,让李梅搬到了他家。同月,李平乔迁至新装修的506室。
李梅虽然住在大哥家,二嫂周慧却没少照顾她,时常给她送可口的饭菜,还帮她洗头、洗澡。
2015年6月的一天,周慧又给李梅送饭菜,李志说他女儿马上要读高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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