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欢聚饮酒助兴在所难免如果“喝”出意外,该由谁担责?
孙某,吴某,赵某
无论是亲朋好友佳节欢聚,还是职场同仁人情应酬,举杯相庆、饮酒助兴在所难免。然而,因过量饮酒导致猝死的悲剧时有发生,死者亲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也不在少数。那么,聚餐时一旦“喝”出意外,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呢?任性滥饮殒命,后果自行承担
案例:某私营企业春节前夕发给每个职工一箱白酒作为年货,工友们在食堂聚餐时即拿出白酒饮用。车间主任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其他人敬酒,不久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同事发现章某窒息身亡。章某父母认为同饮者对其子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气氛的社交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聚会参与者都应以对自身生命安全、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把握“度”和“量”,杜绝任性滥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具有预见、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酗酒后果和自己的酒量应当具备足够认知,理应做好自我控制和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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