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劳动合同条款都是违法的
服务期,加班费,违约金
延期试用、离职违约、无偿加班、放弃婚育……用工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法治意识淡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条款,比如:
延期试用或约定多次试用
案例:石女士应聘去一家信息公司上班,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石女士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不合格可以延长试用期或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二选一”。就在距离试用期届满前几天,石女士被告知,因她工作表现不佳,公司决定再延长她的试用期4个月。4个月后,公司以石女士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石女士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说法:试用期的设立保障了用人单位筛选员工的用工自主权,但法律亦对试用期长短、次数作了严格限制,滥用试用期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最终还会反噬企业自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关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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