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07年第4期
编号:11542779
“偷一罚十”与“假一赔十”

     人们走进商场购物,往往能看到写着“偷一罚十”的公告牌。商家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想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却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

    首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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