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联合向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下发了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问: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和补助标准有哪些?
答: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问:补助金与救济粮由何处拨给?
答:发放补助所需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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