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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00221
依法化解人身保险的理赔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9年8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9年第15期
     依法化解人身保险的

    随着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的繁荣,投保人群的壮大,保额的增大,因人身保险引起的纠纷也不断上升。投保时满怀希望,理赔时遭到保险人拒绝,这是投保人最头痛的事。

    一、因“损失补偿”

    张老汉的儿子为张老汉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一年后张老汉在非机动车道上遛弯时,被一辆逆向驶来的机动车撞伤不治身亡,经交警认定机动车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肇事司机按有关规定予以了人身损害赔偿后,张老汉的儿子拿着保险合同又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依法律规定的“损失补偿”原则拒绝赔偿。张老汉的儿子与保险公司就损失赔偿原则的法律适用发生分歧。所谓损失补偿原则即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张老汉的儿子不能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超出实际损失获得额外利益和赔偿,肇事者已赔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能再赔。可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属于定额保险合同,是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

    二、因“意外伤害”

    李某为老伴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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