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老同志之友》 > 2010年第3期
编号:11874938
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
http://www.100md.com 2010年2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0年第3期
     什么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案例:老张与王某曾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在此后的上网过程中,经常用老张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网友谈情聊天,并将她的住宅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了多个网友。事后,李女士在家中连续多日莫名其妙地接到数名“网友”的骚扰电话。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这一切原来是王某所为。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姓名权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原告精神的一种抚慰,又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08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