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家”更需要法律呵护
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在城市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已经成为许多老年人不能承受之重,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租房成为这些老人的选择。特别是在一些收入相对较低、子女经济能力差的老年家庭,租房现象更是普遍,由此引发的住宅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
房屋没租成,违约金却难免
2009年,何婶的孙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城区的重点中学。因为何婶家住农村,儿子、媳妇均常年在外地打工,孙子的教育便成了她的一桩心病。为了给孙子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何婶咬咬牙决定租学校附近的一套两居室照顾孙子的饮食起居。2009年8月22日,何婶与出租人张老汉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张老汉将这套两居室租给何婶居住,租期一年,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若何婶中途退租,就以押金2800元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何婶支付了2800元押金,张老汉也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整理。不料前脚刚签完合同,后脚何婶就变卦了,她担心张老汉的房子漏水,再说她看中了一处价格更便宜、条件更好的房子。2009年8月28日晚,何婶便通过电话告知张老汉,她决定不再租用合同约定的房屋。这回轮到张老汉不干了,他一纸诉状将何婶推上被告席,要求何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800元。庭审过程中,何婶辩称,这套房屋自己还没有入住,当初也只是草签了合同,要等到房屋卫生间做好防水措施后合同才生效,何婶同时提交了当时双方的电话录音,但未提供房屋漏水的相应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何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故判决何婶向张老汉支付违约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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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何婶与张老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何婶仅凭主观臆断,便以怀疑房屋漏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何婶在验收入住房屋时,有证据证明房屋漏水,无法正常居住,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张老汉赔偿损失。
因此,老年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出租人的身份、资格、房屋权属、出租权限、房屋质量、屋内设施及房屋周边环境,再做出理性的判断,避免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签订补充协议,被迫提前腾房
老何的子女近几年陆续调往城市工作,眼看自己和老伴的年纪一年年大了,身体状况也大不如从前,于是在子女的一再要求下,老何夫妇于2008年9月决定搬来城里和儿女一同生活。由于几个子女的住房都不宽敞,于是他们决定租一处比较合适的房子栖身。几经周折,老何和房东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08年6月21日至2009年6月20日,并且双方在格式合同外还以手写的方式增加了补充内容,即如果因为使用权人、房主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结清费用,互不承担责任。在租赁期内,刘先生以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涉及该房间的承租合同于2009年5月28日到期为由,通知老何搬离承租的房间。老何认为刘先生在明知其承租的房屋于2009年5月28日到期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于2009年6月20日到期的合同已构成违约,于是老何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刘先生辩称,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因房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他有权要求老何提前搬出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刘先生因其承租合同到期而无法继续履行其与老何的租赁合同,应解除合同,结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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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格式合同时,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而格式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
因此,老年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于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如需在格式条款外补充附加条款,应慎重判断其内容是否合理、公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租金按期交纳却遭重复追索
退休后老宋不远千里从遥远的北方来到南方,并打算在女儿家附近租一间商住两用的铺面,一来可以避免和女儿同住增加女儿负担,二来还可以做些小生意为女儿贴补家用。于是,老宋与某中介公司就一间商住两用的铺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老宋到中介公司交纳了一个季度零一个月的房租共计6000元作为押金,公司业务员小马给老宋开具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随后,老宋搬进房屋开始专心打拼事业。三个月后,小马又亲自上门收取了第二个季度的房租4500元,并手写了一张收款收据,但未加盖公司公章。正当老宋感叹中介公司服务周到时,却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第二个季度的租金。老宋纳闷了:自己明明将第二个季度的租金交给了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马,为什么还要向自己收取呢?而中介公司似乎也振振有词,公司业务员小马那时已经离开公司,而公司并未收到老宋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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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租人应按期向出租人交纳房租。本案中,老宋并无证据证明有理由相信小马系中介公司员工,故判令老宋向中介公司支付房租4500元。
老年人在向中介公司承租房屋时,为其办理业务手续的可能是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但其交易对象却是中介公司。本案中,老宋因未核实小马的身份,亦未索要合法的交费收据,结果无辜地支付两份房租。而老宋与小马之间的纠纷则只能通过另案解决。
·封面人物简介·
“腰鼓王”刘松林
今年69岁的刘松林是南京市民间嫦娥健身队社团秘书长,他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中,获得过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优秀指导员”奖牌。
刘松林从小就会打腰鼓,在部队当兵时曾是演出队队员,直到他50多岁从工作单位内退后又打起了腰鼓。他还担任过多所学校和部队的腰鼓指导老师。现在他带领的腰鼓队伍已有21支分队、近600人。南京市各种大型活动都能见到他带的腰鼓队在现场助兴。
(昌旺), http://www.100md.com(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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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的子女近几年陆续调往城市工作,眼看自己和老伴的年纪一年年大了,身体状况也大不如从前,于是在子女的一再要求下,老何夫妇于2008年9月决定搬来城里和儿女一同生活。由于几个子女的住房都不宽敞,于是他们决定租一处比较合适的房子栖身。几经周折,老何和房东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08年6月21日至2009年6月20日,并且双方在格式合同外还以手写的方式增加了补充内容,即如果因为使用权人、房主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结清费用,互不承担责任。在租赁期内,刘先生以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涉及该房间的承租合同于2009年5月28日到期为由,通知老何搬离承租的房间。老何认为刘先生在明知其承租的房屋于2009年5月28日到期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于2009年6月20日到期的合同已构成违约,于是老何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刘先生辩称,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因房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他有权要求老何提前搬出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刘先生因其承租合同到期而无法继续履行其与老何的租赁合同,应解除合同,结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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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老年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于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如需在格式条款外补充附加条款,应慎重判断其内容是否合理、公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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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在向中介公司承租房屋时,为其办理业务手续的可能是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但其交易对象却是中介公司。本案中,老宋因未核实小马的身份,亦未索要合法的交费收据,结果无辜地支付两份房租。而老宋与小马之间的纠纷则只能通过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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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鼓王”刘松林
今年69岁的刘松林是南京市民间嫦娥健身队社团秘书长,他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中,获得过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优秀指导员”奖牌。
刘松林从小就会打腰鼓,在部队当兵时曾是演出队队员,直到他50多岁从工作单位内退后又打起了腰鼓。他还担任过多所学校和部队的腰鼓指导老师。现在他带领的腰鼓队伍已有21支分队、近600人。南京市各种大型活动都能见到他带的腰鼓队在现场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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