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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62491
七旬翁状告老伴儿霸占房产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8期
     有难同当,有福却不能同享?一对步入“黄昏恋”的再婚夫妇,23年来同住的公房虽然条件简陋,但双方一直感情和睦。好不容易遇到公房动迁,有了改善居住条件的机会,双方却为动迁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房大战”,以致76岁的刘老伯状告81岁的董阿婆。

    刘老伯30多岁时不幸丧偶,1990年,53岁的刘老伯与大他5岁的董阿婆经人介绍,结为再婚夫妻。婚后,董阿婆搬入刘老伯承租的公房内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公房。2010年7月,公房遇动迁,被安置人为刘老伯、董阿婆以及刘老伯的儿子小刘三人,安置房屋有两套。三方协商后,与动迁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中一套房屋归小刘所有,另一套502室房屋,归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2012年3月,刘老伯在董阿婆及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董阿婆的女儿当场书写了一份内容为刘老伯放弃502室产权的“申请”,刘老伯在落款处签了名,并加盖私人印章;动迁公司随即开具了购房人为董阿婆一人的502室商品房供应单。之后,董阿婆将502室房屋产权登记于其一人名下。刘老伯认为,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是受胁迫所写,故将董阿婆告上法院,要求确认502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刘老伯、董阿婆与小刘作为动迁公房的安置对象,对动迁公司所提供的两套商品房均享有动迁利益。三方协商一致将502室房屋产权确定为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而另一套房屋则为小刘所有,属于被动迁人就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刘老伯事后申请放弃502室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刘老伯称该申请是受董阿婆及其女儿的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

    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刘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并对动迁利益作出整体上的变更,而不应仅以刘老伯或董阿婆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将尚未存在且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502室房屋从整体动迁利益中分裂出来。现刘老伯的“申请”未获得被安置人小刘的同意,故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

    据此,法院确认502室产权仍属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法院最后指出,再婚夫妻本就不易,刘老伯与董阿婆结为再婚夫妻已二十余载,希望两方的子女能本着二老晚年幸福的目的出发,协助两位老人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大家庭的和睦安宁。判决后,法院还就动迁公司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向动迁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