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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遭窃,切莫自认倒霉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4年第12期
     当下。一些人满为患的医疗机构又或了无良,无德,无人性之窃贼的“大米”患者及亲属在遭遇疾病痛苦之时。窃贼之窃无异于在患者伤口上撒盐。而医院的“冷漠”与拒责。更是让患者的愁苦雪上加霜。患者丢失财务,医院究竟担责与否?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就医遭窃。切莫自认俩霉!

    病房内丢失现金,医院有责任吗?

    案例:57岁的胡阿姨因病住院的当天下午1时许,到医院开水房打水,5分钟后返回病房时,发现放在病房柜子里的10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丢失。经拨打110报警后,民警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得知期间有陌生人到此房间取过东西,大家以为是胡阿姨的亲属,未加注意。该院的病人入院须知上写明: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遗失物品,责任自负。病房的探视时间为:下午3时到晚上8时。事后,医院以有入院“须知”告知在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分析]该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害补充赔偿责任。《医院工作制度》规定:住院处和病房应随时将人、出院和转科病员的姓名送交传达室。传达室要建立并管好住院病员一览表,按探视制度准予探视。该医院的探视时间明确规定为“下午3时到晚8时”。而盗窃嫌疑犯在非探视时间随意出入医院病房,足以说明该医院的探视制度管理存在瑕疵与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输液室患者丢失财务,医院是否有过错?

    [案例]赵老太因肺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输液室输液,输液期间赵老太睡半个小时,醒来后发现放在枕头旁边装85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和一张医保卡等物的包不见了。其他患者反映,该输液室经常发生患者被盗事件,根本没人提醒。医院认为,医疗部门属于公共场所,自己保管不好应由自己担责。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患者到该服务中心输液治病,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服务中心有义务为患者提供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环境,而本案该服务中心多次发生患者被盗事件,足以说明为患者提供的输液室之服务存在安全隐患与瑕疵。其二,该服务中心输液室多次发生患者被盗事件后,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防范,也未及时设立提示牌告知患者注意防盗。基于上述两点过错,该服务中心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小偷扮医生盗窃患者,医院应否担责?

    案例:李老伯因病住进一家三甲医院单间病房,早晨7时许,一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子进入李老伯病房来要小便样本。李老伯匆忙去厕所取样,待其返回时,发现价值3000多元的新手机及上衣内的1600余元现钱被盗。因病房监控录像内存不足无法察看,案件一直未能侦破。医院以李老伯未能保管自身物品为由拒绝担责。

    [分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项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日。李老伯疏忽大意、轻信“白大褂”之谎言,导致自身财产被骗,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该医院视频监控设备“部分失效”,导致视频图像信息资料无法起到安全保障作用,致使案件无法侦破,也是一种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应承担与这一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医院护工盗窃,损失谁赔偿?

    案例:马某老伴儿在急诊室留院观察之时,马某去办理住院手续回来发现,放在病床柜子边上的手提包不见了(该包内装着他从老家带来的1100元的治病费用)。侦查人员先后调出查看医院内监控录像锁定系该医院所雇佣的护工闫某。此时,闫某已经离开该医院。马某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院认为,既然已经认定系护工闫某所为,就应当由她承担责任,医院并无过错。

    [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护工闫某系该医院雇佣人员,故意盗窃患者财务,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无法得到赔偿情形下,马某有权要求该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