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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任性,莫让晚年缠在官司里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5日 《老同志之友》2016年第4期
     据来自某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统计:55岁以上老年人占当事人总数的近二分之一,围绕案件上访不止的老年人比例更大。一些老年人因性格固执,加之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晚年缠在官司里不说,往往最后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局,得不偿失!

    一、有理无据莫任性

    【案例】78岁的王老伯因楼上住户赵某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双方发生口角。王老伯生气后因心脏病发作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发时,老伴儿李某虽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因不属于刑事案件,未予立案。不服气的李某以赵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其赔偿损失死亡金等共计16万余元。其提供证据有派出所出警记录;邻居张某、曹某列入证据名单(但未提供上述2人的证言)。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名单,但未能出庭作证,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原告提供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及王老伯入院病历,虽载有“被告与王老伯发生争吵,导致王老伯住院”的内容,但均系报警人和原告的自述内容,因此原告不能证明王老伯心脏病发作死亡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老人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依旧被驳回。

    【评析】用善良人眼光推测看,王老伯可能与赵某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而发生了争吵,并导致王老伯的旧病复发不幸身亡。但推测毕竟是推测,没有证据支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公平的。打官司就是讲求证据,若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理”。

    二、有错不等于判错,牛角尖莫钻

    [案例]71岁的徐老伯每月退休养老金2985元。退休前的1998年10月,与王阿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王阿姨唯一的9岁女儿李秀秀与其一同生活,王阿姨与徐老伯共同将李秀秀抚养成年。2014年3月,徐老伯与王阿姨离婚后,一个人孤独的日子里,想到李秀秀是自己抚养成人的,不能白养她,便起诉要求李秀秀承担赡养义务,即承担其因生病无力承担的医疗费,并要求李秀秀按每年3个月的时间对其进行照顾。法院以徐老伯每月有近3000元的退休金,并享有医保待遇,又因徐老伯目前尚有完全自理能力,依法驳回徐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徐老伯不服,以判决越过7个月审理期限且判决3处出现字句错误为理由四处告状,最终也未能打赢官司。

    [评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这种赡养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门槛”,即父母要求赡养,需符合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前提条件。而无劳动能力与收入来源相关联。因徐老伯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病医治已产生了大额的、需要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以至于陷入困难,且自己无法承担,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不能自理,需要子女扶助,因此,本案实体判决并无不当。至于判决越过7个月审理期限,法院自有批准程序,绝不会犯如此低级的、超办案时限的错误;而判决3处出现字句错误,那只是文字上的瑕疵,并未影响实体判决。徐老伯以此纠缠、钻牛角尖只能是费力不讨好!

    三、理解出偏差,莫自讨苦吃

    [案例]2014年6月17日,62岁的袁老伯与马先生夫妻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12月17日交清剩余房款,马先生将钥匙交予袁老伯,并于3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可直到2015年春节前,马先生才交房,并要求与袁老伯办理过户手续。这期间,市内房价一落再落,袁老伯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且袁老伯未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义务,马先生虽有违约行为,但未达到合同不能履行程度,以此驳回了袁老伯的诉讼请求。任性的袁老伯不服,上诉后又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评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法律设定了两个缺一不可之硬性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违约,“迟延履行债务”;二是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程度。虽然马先生未按约定日期交房构成违约,但并未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程度。况且,马先生在春节前交房并答应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虽然晚了2个月,但完全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对于马先生的违约行为,袁老伯只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实际损失。但袁老伯却任性地、错误地选择了要求解除合同,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四、“有错”未必违法,莫拿不是当理说

    [案例]退休干部韩先生在某路公交车站点候车时,因一辆公交车到站未停车,韩先生一气之下追到终点站找司机张某理论。尽管看到司机与他人正在修车,但韩先生不依不饶,有围观群众劝说时,韩先生与劝说人发生撕扯。韩先生因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肢及下腹部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案经交通公安分局调查,因未有证据证明韩先生的伤系公交人员所致,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韩先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以交通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然未获得法律支持。

    [评析]虽然韩先生确因这场不愉快纠纷受到一定的伤害,但公交车未停原因系车出现故障,若停车可能会出现发动不起来的情形。未停车即便算有“过错”,但不能构成违法。而韩先生与公交司机等人理论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被公交人员致伤。公安机关对公交人员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至于韩先生与围观群众发生口角,遭到一围观群众殴打,应向公安机关举证追查,处罚该侵权人。可由于固执的韩先生在认知、理解上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应追究的人不追究,却一错再错地与办案机关纠缠,只能白白自讨苦吃。 (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