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百科知识》 > 2016年第17期 > 正文
编号:12953439
法眼看南海仲裁案
http://www.100md.com 2016年9月1日 《百科知识》2016年第17期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面对中国强烈的反对,仲裁法院组建了一个5人临时仲裁庭,并于2015年10月29日做出对争端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决。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公布了最终裁决,一致支持菲律宾提出的几乎所有诉求,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诸项重要权利。南海地区一时风急浪高,多国军舰鼎立,备受全球关注。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简称“PCA”)依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和平宫。虽然其名为“法院”,但PCA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而是一家国际仲裁机构。PCA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国际组织和私人主体之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及其他争端程序提供秘书局的服务,包括为仲裁程序提供正式沟通渠道,文件管理,支付仲裁员、专家证人、技术人员及庭审记录员费用,发布仲裁案信息和新闻稿。针对每个具体案件,PCA组建一个临时仲裁庭审理,仲裁员一般由当事人从PCA仲裁员的花名册中挑选。仲裁员选定之后,他们商定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实体法律和结果是否公开等事项。做出最终裁决之后,临时仲裁庭就解散。

    由于中国拒绝参与此项仲裁,也就没有指定仲裁员。 菲律宾指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作为其代表;同时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现任国际海洋法庭(简称“ITLO”)庭长柳井俊二指定了临时仲裁庭中其余4名均来自(或常驻)欧洲的仲裁员,他们分别是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托马斯·门萨、国际海洋法庭现任法官让·皮埃尔·科特和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以及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教授阿尔弗雷德·松斯。 每个仲裁员对案件的事实、涉及法律的理解以及解决争端的立场有所不同,因而仲裁员的选择对裁决的结果有重要影响。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都可以受理因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只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指定仲裁员,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本案中是柳井俊二)将代为指定。 国际海洋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一家特殊法庭,专门裁判该《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国际海洋法庭位于德国汉堡,由21名法官组成,他们多在海洋法领域具有公认资格,也代表着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国际海洋法庭的法官须经过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9年。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简称“ICJ”)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都位于海牙和平宫,但两者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司法机关,依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2月成立。 它旨在为联合国成员国自愿提交的争端做出判决以及为联合国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提起的国家之间争端。目前,国际法庭由来自不同国家的15名法官组成,其中亚洲3名、非洲3名、拉美2名、西欧北美和大洋洲5名、东欧2名,代表了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国际法院的法官须经过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法院1/3的法官。按照《联合国宪章》要求,当事国须遵行国际法院做出的判决。

    仲裁庭的管辖权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提出的仲裁事项有三类:(1)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符;(2)中国对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其他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符;(3)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侵犯了菲律宾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权利。上述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中菲之间对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及海域划界的争议问题。

    2006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声明,将涉及中国海域划界、历史性海域或所有权等争议问题排除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迄今已有35个缔约国做了相同的排除性声明,包括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中、俄、英、法四国(美国尚未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不在此列),这体现了这些国家在涉及国家重大权益的海洋争端问题上的审慎态度——相对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更倾向于自行选择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如谈判、和解、调解等。

    基于上述管辖权的声明,菲律宾要启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理应先取得中菲将该争端提交仲裁的一致同意。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组建的临时仲裁庭对此有不同理解。临时仲裁庭主张自己只对中菲南海争端中涉及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如低潮高地、岛屿还是岩礁)进行认定,而不涉及其无管辖权的领土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这一主张的合理性及其目的令人质疑。领土主权的归属与海域划界问题紧密关联,海域划界与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之间更是息息相关,对有争议海域内的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判定,不可避免地影响当事国之间的领土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

    岛与岩礁的法律区别

    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国家对海洋权利及主张的妥协产物。内陆国希望限制沿海国的海洋权利,沿海国则力争拓展其海洋权利,群岛国主张对群岛采取特殊的法律制度,海岸线短的国家则力求获得一些额外补偿。历经10年谈判,为了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诸多有争议的问题表述模糊或未做出规定,这一做法为《公约》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弹性空间,也埋下了隐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岛和岩礁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岛将产生以其邻海基线为准向外延伸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邻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岩礁只产生12海里的领海和24海里的毗邻区,不具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如右上图所示为例,在海中露出水面的两个小块陆地,如果它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岛,其所属国将享有邻海、毗邻区及整个虚线范围内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该国对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及其海洋环境的保护拥有管辖权;而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只有“自由通行”权。如果这两个小块陆地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享有专属经济区的岩礁,其所属国则只享有邻海及毗邻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判定海中露出水面的小块陆地是岛或岩礁的基本标准在于它“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能力”。实践中,如何解释该标准一直存在争议,例如“能维持人类居住”指维持多长时间的居住?维持多少人的居住?“本身的经济活动”具体指哪些活动?南海仲裁案中,临时仲裁庭明显做出了有倾向性的从严解释,提出判定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取决于“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采掘性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临时仲裁庭认为南沙群岛渔民对所有高潮高出水面小块陆地的短暂利用不构成“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的证据,而历史上其所有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因此裁定案件中涉及的南沙高潮高出水面的小块陆地都是岩礁(包括太平岛),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另一方面,临时仲裁庭认为南沙高潮没入水中的美济礁、仁爱礁和礼乐礁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中国根本无权主张其权利。岛与岩礁海域面积的示意图

    仲裁庭的最终裁决

    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手段,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包括仲裁程序及仲裁事项都要基于当事人的同意。经当事人自愿提交的仲裁,其裁决应依法执行;但如果仲裁庭出现越权的情况,裁决将依法无效。南海仲裁案中,临时仲裁庭对中国拒绝参与仲裁的立场声明以及中国已将海域划界等争端排除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证据视而不见,这就直接动摇仲裁庭本身及其裁决的合法性。

    一案激起千层浪,临时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并没有解决中菲南海争端,反而使南海地区局势变得日趋紧张。南海仲裁案是所有相关方在南海利益上多年博弈后的一次聚焦。时至于此,南海问题更需要各方运用实力和智慧去化解和制衡涉及的多种冲突,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寻求和平而有效的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王 凯 (王蕾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