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之婚姻家庭权益
男方,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何军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稳定、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总体平衡协调与发展。虽然相较以前,现代女性地位有了很大提升;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社会上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维持社会总体稳定和谐,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均会给予女性倾斜性保护,以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更多的合法权益。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对于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还有待提升,女性维权任重而道远。
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离婚时的几项救济制度上。
根据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社会现实,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该制度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前提条件,保护了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财产权利,体现了性别平等。夫妻约定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大多数夫妻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很少有夫妻会采取约定财产制,所以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无法达到实现性别平等、法律正义的目的。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条件,将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延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可谓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价值。
现实生活中,有些妇女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了外出工作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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