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归哪个法院管——法院管辖之级别管辖
住所地,民事案件,审判庭
何军前往法院起诉的时候,当事人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疑惑:“我就住在北京市西城区,为什么我的案子必须要到东城区法院去立案?”“我家附近就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我的案子不能就近在那里审理?”“听说某某法院判案子判得好,我的案子能不能去那里审理?”
其实,这些疑惑都涉及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一个案子究竟在哪个法院审理,是由案件性质及案件影响力决定的。通常而言,普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前述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的原告之所以要去东城区法院起诉立案,可能就是因为被告住所地在东城区,所以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当然,有些案件也可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有可能由合同签订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不一而足。

要弄清楚管辖权,首先要明白人民法院管辖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区别。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的权力。管辖权,是指每一个具体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和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只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涉范围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涉范围的,人民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同理,只有案件的管辖权得到落实,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才能实现。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13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