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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人之誉法难容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28日 《青年文摘(红版)》 1982年第2期
     生活中时常有这样一种人,因为达不到个人目的或者触犯了一己之私利,便耿耿于怀,采取诬陷、诽谤他人等手段打击报复,搞你个声名狼藉,让你瞎子吃馄饨——心里有数。章某便是这样一个不讲道德的人。

    用诬陷、诽谤等手段来损毁别人的名誉,发泄自己内心不满,这是违法的行为,也是极端自私的表现。这种劣行是社会公正舆论所不能容忍的。这些人,虽然可以把人一时搞得抬不起头来,但黑白是非决不会是谎言所能颠倒的,洁白无瑕的人,也决不会因此就玷上污点。尽管诬陷诽谤他人者,隐姓埋名,耍尽手段,自以为得计,但劣行迟早总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一旦真相大白,诬陷诽谤他人者的丑恶行为,反倒毁了自己的名誉,结果只能是损人又害己。

    诬陷诽谤,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对那些用诬陷、诽谤等手段来毁坏别人名誉的人,如造成恶果,不仅应当给予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奉劝这类人不要无视法律,向公正的社会舆论挑战。

    (自摘1981年12月11日《文汇报》), 百拇医药(春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