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与法律》征答试题
(28)甲乙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甲又以乙抢走了财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乙反诉甲隐匿了共同存款三千六百元,要求分割。甲称该存款系为其妹保存的钱,并提交了书证。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甲诉乙抢走财物没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争议的三千六百元存款确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存,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被甲隐瞒;甲所提交的书证系甲伪造的。对此,人民法院除了判决双方共同存款三千六百元由甲、乙平分外,决定对甲罚款二百元。法院这一决定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什么?当审判这一决定时,甲又大吵大闹,无中生有地说审判人员接受乙的贿赂,扬言与审判人员“没完”,对此法院又决定对甲拘留十天。法院这一决定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29)1984年3月,二十四岁的个体运输户王某经人介绍与十八岁的女工石某认识,同年五月二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即同居,并与王某的父母分居单过。1985年6月,王某骑摩托车外出时因车祸身亡。王死后留有存款五千元及解放牌卡车、嘉陵牌摩托车各一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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