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破产法产生于何时
中国历史最早的破产法,是清朝末年由商部起草,脱稿后送修订法律馆共同商定,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即1905年5月)奏准颁行的《破产律》。该律分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进限、呈请销案、附则等九节,计六十九条。该律颁行后不久,因上海钱业之大亨等所请,即宣布第四十条(即关于经手帑项公款的商家倒闭的规定)暂缓执行。第二年十月(1907年11月),农工商部又奏请将该律交修订法律馆统筹编纂,但由于措辞含糊,未明确提出该律停止使用,因而有的地区仍在执行。该律最后伴随清王朝的灭亡而被废止。, 百拇医药(李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