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何时圈进法律射程
据有关人士概括:目前社会上常说的“性贿赂”,是指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明确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该考虑把“性贿赂罪”纳入《刑法》。“性贿赂”呈蔓延之势
近期检察机关先后查处了一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不少人是因接受“性贿赂”而锒铛入狱,或者为情而堕入法网的。其中一疗养院的小小出纳员为了博得情人的欢心竟然贪占公款17万余元。
纵观全国,因“性贿赂”而犯罪的公职人员也不在少数:2004年12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女局长安惠君因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接受“性贿赂”被双规。安在担任罗湖公安分局局长期间, 多次以外出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并在外出期间向男警员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男警员将迅速得到升迁。
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也是在情人张漪的“性贿赂”下将国门洞开,让走私物品畅通而入。曹秀康将获得的200多万元不义之财中的绝大部分主动送给张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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