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24条联盟,终结“结个婚背巨债”的噩梦
债主,婚姻法,借款
黄琳今年5月,微博上一条《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一经发布,阅读量就迅速突破了600万,引起了专家、法官和社会群众的广泛议论。在文章中,博主控诉:离婚半年后,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在离婚之前,丈夫曾借款300多万元,用于偿还他父亲欠下的高利贷利息。而对于高利贷和这笔借款,博主均一无所知。但一审判决后,她仍被判承担300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并因无力偿还,被法院列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坐不了动车、出不了境、贷不了款、姓名也被公之于众……
其实,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据统计,近3年来因前夫或前妻个人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的受害人高达24万,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对伴侣借债情况以及钱款的去向毫不知情。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他们纵然没花过、没见过,甚至不知道这些借款,也必须承担这些巨额债务。
于是,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的受害者们组成“反24条联盟”,要求废除或修改第24条法规,终结“结个婚,背巨债,好姑娘,变老赖”的残酷现实。
什么是“24条”?
2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它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举例子说,你的前夫曾借了500万元,只要他借钱时你们仍是夫妻关系,那么这笔钱就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需要你和他共同偿还。除非你能够证明以下任意一条:1.他借钱时,与债主明确约定了这笔债务是他自己的债务;2.你与他结婚时曾签过合约,约定“你们在经济上实行AA制,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偿还”,而他向债主借钱时,债主知道这个约定。
就是这样一条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至今,就一直处于被指责和声讨之中。但是为什么24条仍在争议中留存了10多年?这要从它出台的背景说起。
2002年5月,福州的江滨先生将70万元借给了朋友于远航,对方承诺一年后还他80万元。但是直到第二年9月,于远航都迟迟没有还钱,江滨只得上门朝他的老婆要钱,却意外得知,于远航半年前离婚了,他净身出户,房子、车子、股票和存款全部在他老婆的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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