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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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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4期
编号:1618369
不“性福”,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http://www.100md.com
2017年4月6日
2017年第4期
夫妻感情,夫妻生活
李东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谈性色变,夫妻的“性福”已经成为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考量。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抱怨夫妻生活不“性福”,成为一些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理由,那么没有“性福”,法院能准予离婚吗?让我们从《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一窥端倪。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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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3-2991/2017/04/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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