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 2009年第2期
编号:1337396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http://www.100md.com 2009年4月9日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09年第2期
     李 欣

    Q 小军两岁时,我与妻子收养了他,并将他抚育成人。小军27岁时,因家庭琐事与我们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去年我妻子病故,我也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我多次要求小军给予经济帮助,小军都予以拒绝。他说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他没有义务对我进行赡养。请问,我能否要求小军给付生活费?

    A[分析与解答]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58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