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条款不公平,你该怎么办?
谭芳+桂芳芳当夫妻决定离婚,且能够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共识时,往往会选择协议离婚。比起过程冗长的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程序便捷。但基于种种原因,有些离婚协议中可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天价补偿条款,如果离婚时并未遭到欺诈或胁迫,这类条款能否撤销或变更呢?本文将通过几个特殊案例对不同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
假离婚后一方反悔,
认定欺诈离婚协议得以撤销
王运和陈志萍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但由于當时并未放开二孩政策,小女儿的户口成了两人头疼的大问题:想要在居住地给女儿上户口,需要缴纳巨额的超生罚款。王运和陈志萍在讨论后决定先假离婚,等给女儿上好户口再复婚。2015年1月,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将家中的房子、车子、店铺等财产都给了陈志萍,并约定王运每个月给陈志萍1500元抚养费。但世事难料,离婚没多久,陈志萍就和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王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孩子户口没上成,老婆却带着自己多年积累的财富成了别人的妻子,一气之下,王运将陈志萍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受到欺诈,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二人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小女儿抚养问题,不符合常理。虽陈志萍辩称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但从双方父母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离婚后感情依然很好,陈志萍并非因感情破裂与王运自愿协议离婚,且陈志萍父亲还反映陈志萍与王运吵架时说出来过是小孩报户口而假离婚。法院认为,4位证人系双方当事人父母,所反映的情况应较为客观真实可信,能够印证王运受到欺诈的主张,故对王运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支付能力酌情变更
王冬梅与李玉辉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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