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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378442
夫妻侵权,触动了法律的哪根神经?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日 家庭生活指南 2007年第5期
     在中国,自古就有男尊女卑的现象,这奠定了一种不平等的家庭关系。如今,当“男女平等”的呼声在中国倡导了几十年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众多的中国家庭,其中的很多事仍然不“平等”,尽管很多人认为夫妻间无非是些柴米油盐的小事,一切都应在私底下解决,但是,夫妻之间的侵权所造成的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却严重违背了和谐家庭的本意。法律能维护夫妻侵权的事实吗?

    忠诚权侵犯:

    如何面对配偶不忠?

    1990年,胡蓝与男友方楠在福州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两人一起走过最艰苦的创业阶段后登记结婚。1992年,胡蓝生育了一个女儿。

    为了照顾孩子,胡蓝不再在公司里担任任何职务,回到家里做了全职主妇。丈夫方楠成了公司的顶梁柱,并因为业务的关系经常去外地出差,一走就是三四个月,夫妻二人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的生活状态。

    2005年,孩子上中学后开始住校,胡蓝有了闲暇时间重新关注公司业务,不久,敏感的胡蓝发现丈夫在外地另有一个“家”。经过多次调查,最后从丈夫口中得知确切的事实:方楠在外地的办事处,有一个女秘书兼情人。

    面对痛哭的胡蓝,方楠劝慰着:“放心,你永远都是我明媒正娶的妻子,我们的孩子都大了,我和她只是一场游戏而已。家里的财政大权都是你掌握着的,包括公司的收入我也是如实上交。我不会做出侵害咱们家利益、伤害你的事!我这就给你写保证书!”

    胡蓝看着方楠的保证书,不知该如何回答,可是心中,胡蓝也在困惑:丈夫不和我离婚,就是不侵害我的权利吗?

    律师说法:

    方楠所谓的不会损害妻子权利的说法是错误的。方楠在这场“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游戏中,已经侵犯了对配偶一方的忠诚权。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方楠的做法,明显地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相关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这种违背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中的重婚罪。

    重婚行为不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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