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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提防背后的黑色花招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日 家庭生活指南 2007年第6期
     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过程中,有很多人会遇到配偶一方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隐瞒财产以期多占财产的情况,却往往因为对方的行为看上去“合情合理”,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那么,该如何在分割财产时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呢?而一旦利益受损,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呢?

    黑招一:乾坤大挪移,房子转他人

    严亮是北京市某国营企业的工人,1985年和小丽结婚的时候,和弟弟夫妇一家都住在父母留下的老四合院里。后来弟弟单位分房搬走了,四合院归严亮一家三口住着。

    1997年,严亮所住的四合院被商业拆迁,严亮得到了上百万的拆迁款项,他决定买一套商品房后,余款存入银行吃利息。小丽则坚持买两套住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严亮觉得这样也不错,就按老婆的意思买了两套房子,产权人都登记在了严亮的名下。

    1999年,严亮辞职下海经商,到2002年,他已经成了身家数百万的公司老板,所谓“男人有钱就变坏”,一向老实巴交的严亮也养起了情人。小丽实在无法忍受,主动提出了离婚。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小丽提出自己带儿子,两套房子一人一套。严亮满脸为难地说:“不是我不想给你,实在是这房子已经卖给我弟弟了,不是咱家的东西了。”小丽大吃一惊,在追问后得知:严亮一个月前将原本用于出租的那套房子卖给了弟弟,合同上白纸黑字地写着“15万元成交”。

    小丽急了:“这房子现在少说值30万,你15万就卖了,这不是合计着坑我吗?”严亮答道:“这房子都十年了,价格怎么能比得上新房呢?折旧以后一计算,也就是这个价格了。”面对严亮的花招,小丽该如何面对?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财产属个人财产外,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有的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转移,以期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还要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这样做会给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

    严亮在离婚期间,未经财产共同所有人小丽的同意,擅自与其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此举已然侵害了配偶小丽的财产权,很明显是主观上不想让妻子分割该房屋。此外,其所售房屋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悬殊,由此可以断定严亮转移财产的行为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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