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你应该了解的4个问题
在我国,有关孩子收养的问题一直较少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它又像一道涌动的暗流,让人无法对其忽视。如今,因为种种原因,收养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而有关孩子的收养问题也成了这类家庭关注的焦点——既然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有没有保证?为什么有的人辛辛苦苦养育孩子若干年后还要含泪把孩子交还给亲生父母?有的甚至还要在老年后为了解除收养关系而对簿公堂?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关系,一旦出现了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一:事实收养该如何处理?
12年前,刚刚结婚的张玲在一次下夜班回家的途中,发现了一个弃婴,善良的张玲把这个已经饿得奄奄一息的孩子抱回了家。张玲已退休的父母见到这种情况,就主动提出照顾这个可怜的女婴。
一年后,张玲生育了一个男孩儿,全家人还凑在一起开玩笑,说两个孩子有缘分,说不定将来还能结为夫妻呢。但不幸的是,此后两年间,张玲年迈的父母相继去世,当年的弃婴转由张玲夫妻二人照顾,慢慢地,张玲的丈夫见老婆对这个捡来的女孩儿特别关心,甚至好过对自己的亲生骨肉,就开始怀疑这个女孩儿是张玲和别的男人生育的孩子。为此,夫妻俩整日吵闹不休。
在无法协调之下,二人离了婚。丈夫坚持带走儿子,留下张玲和女孩儿在一起相依为命。因为没有户口,托了很多关系,张玲才把女儿送进了小学。转眼到了孩子考中学的时候。张玲被学校通知:因为没有户口,她无法正常升学。张玲为此很是苦恼:自己单位效益不好,已经没有多少钱去托关系了,可是孩子上学也不能耽误,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玲遇到的情况,实际上是事实收养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详细的规定。所谓的“事实收养”,就是指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行为。
《收养法》中关于事实收养是这样规定的: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当事人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明确收养关系;《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不具备《收养法》规定形式要件(如登记和公证等)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承认其效力。
因此,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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