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生活指南》 > 2008年第1期
编号:2423192
物业纠纷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1日 家庭生活指南 2008年第1期
     低层住户该不该缴纳电梯费?

    北京城市改造,老房子被拆迁,老曹用拆迁款在南城某小区一次性购买了一套公寓。由于在四合院里住了几十年,他这次特意在25层高的楼房中挑选了底层。

    开发商交了房屋之后,老曹被通知去缴纳物业费。到了物业办公室,物业工作人员拿出前期物业合同请老曹签字。并在签字后,要求老曹支付全年的物业费3800元。老曹问:“这物业费都包括什么呀?”物业人员解释道:“垃圾清理、保安、电梯运营……”

    老曹奇怪了:“我住在一层,这电梯和我压根儿沾不上边儿,怎么还要收我的费呢?你这不是乱收费吗?”物业人员答道:“我们的合同里面就是这样约定的。小区里所有人都一样。再说了,物业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怎么能叫乱收费呢?”

    老曹则认为,这项物业服务我根本就享受不到,不该缴。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僵持起来。

    律师说法:

    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加,电梯成为现代住宅中必不可少的配置内容之一。一般电梯正常使用时间是15年左右,而5-6年时就需要大修一次,这些维护和修理费用,都是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开销。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自行的物业管理规定,对电梯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高层住宅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是由业主使用人共同分担的,具体的费用标准则由业主使用人和服务单位通过协商来确定。

    我国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的道路均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的停车位等,均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均享有使用及参与管理的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全体业主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妥善使用、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高层住宅的电梯显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内容之一,全体业主均有权使用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高层住宅一层住户作为业主,属于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人,即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保养费用。

    当然,老曹提出的疑问也不无道理。鉴于此。有些地方的物业公司会加以区别对待。作为底层的业主,到底是否应该交电梯运行维护费,首先要看签署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中对这个问题是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912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