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家庭生活指南》 > 2008年第1期
编号:2423193
夫妻之间,哪些家事可以代理?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月1日 家庭生活指南 2008年第1期
     案例一:夫出借妻店面店,租协议有效

    傅女士购买了两间店面房,一直交由丈夫杨某管理使用。

    2005年7月,杨某与隔壁的洪先生洽谈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两间店面房租给洪先生,租金为每年人民币1.72万元。合同签订后,洪先生将自家的店面房与租赁房扣通后,转租给超市营业。一个月后,超市正式开张,生意十分红火。恰巧此时,傅女士想找一份工作,于是与杨某找到超市经理,言明自己是房东,要求安排进超市工作。考虑到这层关系,经理同意了。于是,傅女士成为了超市的一名员工,按时上班领取工资。

    没想到,几个月后,傅女士竟出乎意料地提出,租赁房屋未经其本人同意,故该协议无效,要求收回房屋或者重新签订协议。协商未果后,傅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洪先生与丈夫杨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本案涉及到家事代理权制度的适用。、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种制度,即夫妻在日常家务中互为代理人,夫或妻的行为是代表夫妻双方乃至整个家庭的行为。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他方进行限制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家事代理现象广泛存在,这是社会正常生活、交易、流通秩序的客观需要,夫或妻为对方、双方乃至整个家庭对外发生交往行为,如果均需要对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出具授权委托书,这不仅在纷繁的社会生活中不现实,而且是对他方的一种苛求。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上虽然没有原告傅女士的签字认可,但她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而且关系融洽。另外,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该店面房一直由杨某出面管理使用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41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