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物权编看不动产登记新规
[内容提要]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民法上遵守公示公信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应当从立法角度出发,不断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其符合时代潮流,从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提供有力支撑。本文主要对民法典物权编中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详解、分析和研究。引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更是成为焦点。《物权法》颁布以来,学术界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展开了激烈讨论。这不仅涉及理论层面的研究,还与实践息息相关。房屋和其他不动产都是民众的重要财产,关系到全国普通民众的实际利益,所以,不动产登记是否有效,必须进行仔细研究,并且有必要对民法典分则进行完善。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初步推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方面确保产权与交易。但是,社会在进步与变革,将来也许还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唯有审视该体系生存的理论基础,才能够经受住现实生活的检验。
(一)概念
不动产登记就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家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归属和变更等有关情况记录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一种事实或者行为。据此,不动产登记由三个方面组成。
第一方面是主体要件,也就是注册所涉各方,一般是注册的申请人,也是注册机关。
第二方面是程序要件,申请人一提出申请,就触发了登记程序的开始,没有正当根据,登记机关没有拒绝接受其登记手续的权利,登记程序从本质上讲,就是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准则。
第三方面是结果要件,登记行为执行后,紧接着产生了某种法律效果。经审核注册,向社会公示效果,申请人自然就成了权利人,他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不管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均应给予一定补偿。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律依据等内容
1物权公示公信理论
房产备案与公信力原则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密不可分。在法学技术视野下,权利有支配权与请求权之别,不动产物权的追及力、排他性和其他特点足以表明与之相联系的行为活动,已不只是关系到个人利益,例如处分和获得,同时,也牵涉到他人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关系着市场交易是否安全,社会秩序是否稳定。从交易安全有序出发,有力的物权需以某种物质形态呈现,昭然于外,而非只在人的思想中,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树立公信力势在必行,由物权自身性质及效力所致。权利视角下,不动产物权属于绝对权,这一性质与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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