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管局新规: 院外购药须患者知情同意,医生不得指定药店
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医管局发布新规明确,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不得指定患者去特定的药店、药房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新规要求医院制定外购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外购自带药物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管理。对临床必需,个别单例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購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新规要求医院制定外购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外购自带药物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管理。对临床必需,个别单例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医师为患者开具外购药品处方时,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購药品必须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