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祝您健康.文摘版》 > 20166
编号:13626311
台湾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
http://www.100md.com 2016年6月1日 《祝您健康·文摘版》 20166
     2015年12月18日,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三读通过。法案规定,未来台湾地区民众可以“预立医疗决定”,末期病人、植物人、极重度失智等患者,经医疗评估确认病情无法恢复,医师可依病人预立意愿,终止、撤除、不进行维持生命的治疗或灌食。其中,医疗机构或医师不用负刑事与行政责任。

    据悉,这是亚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权利专法,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拒绝医疗的权利。

    在《病人自主权利法》出台前,台湾地区已于2000年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并进行了3次修订。该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末期病人”有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的权利。15年过去了,“赖活不如好死”的观念已逐渐被台湾地区民众接受。最新统计显示,台湾地区病人死亡前选择安宁疗护的比例已提高到12.47%。

    据统计,2014年,每百名死前曾住院的台湾地区民众中,有32人死前最后住院用呼吸器维生、平均用20天、每人次健保费用高达29万新台币(约合5.73万元)。这些“天价账单”,在台北市长柯文哲看来,是典型的无效医疗。这位曾经的医师认为,“很多医疗手段已成为医生表达尽力、家属表达孝顺的工具”。

    据悉,《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公布后3年施行。

    (摘自《中国青年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