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拿走对方的存款构成盗窃罪吗 等
分居期间拿走对方的存款构成盗窃罪吗编辑同志:
我和梁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近3年,此间,双方没有来往,经济上也各自独立。两个月前,梁某以探望儿子的名义来到我住处,偷偷拿走我的活期存折一本,并取走存款2万元。这2万元是我近两年来辛辛苦苦攒起来的。存折被盗后我曾找梁某询问,但他没有承认。过了两个月,钱款被梁某挥霍一空后,梁某才道出实情。请问:分居期间拿走对方存款构成犯罪吗?
丁慧
丁慧朋友: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你与梁某婚后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达成了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也就是说,你分居后所得的财产和保管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梁某对你占有控制下的钱物可以随意处置。梁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你控制下的钱物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梁某与你系夫妻关系,所窃取的财物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罚时会与社会上的作案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该条规定,偷拿自家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偷拿对方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入偷拿自家财产范围,也就是说,梁某若以其拿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没有犯罪来抗辩是不成立的。梁某窃取存折后,拒不承认,并支取2万元挥霍一空,盗窃数额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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