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能否确认,一场情与法的考量
试管婴儿,卵子,胚胎
欧阳峰
失独原夫妻曾委托他人代孕生子,事后,男方却不认可前妻的母亲身份。女方则坚称其系供卵者,等同于生母。我国法律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且禁止代孕行为。但在既成事实面前,前妻的母亲身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吗?经过情与法的考量,2021年8月21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1989年7月,万红与在白河县外贸公司工作的沙建秋喜结连理。次年10月,儿子沙平出生。沙建秋在公司是业务骨干,年收入在当地处于中上等水平。万红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工作稳定。夫妻恩爱,儿子聪明可爱,三口之家如同生活在蜜罐里。
更难得的是,儿子沙平懂事明理,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中考那年,成绩在全县名列前茅。想着沙平即将迈入紧张的高中阶段,一家三口遂利用暑假到海南旅游。不曾想,沙平在大海冲浪中丧生。
失去独生儿子,万红痛不欲生,沙建秋百般劝慰妻子,并提出再生一个孩子,万红的情绪这才渐渐平复,期待着能孕育新的生命。但是,无论夫妻俩再怎么努力,万红都无法怀孕。
2016年8月,44岁的万红经确诊患了宫颈癌,不得已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万红出院后,主动向沙建秋提出离婚。“我不可能再生育了,我不想连累你”。她希望沙建秋通过重组家庭,再生一个孩子。
“我已经打听过了,你仍然可以生孩子的”。沙建秋认为,妻子漂亮聪慧,自己高大帅气,都是优质基因,已经离世的儿子沙平之所以优秀,基因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沙建秋说再次生育的孩子,必须是他们二人的。
万红困惑地问:“我已经失去了生育功能,怎么可能再生孩子?”沙建秋道出了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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