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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443850
离婚时遗忘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
http://www.100md.com 2025年11月6日 伴侣 2025年第9期
     问:

    我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夫妻共同名义向我的朋友小薛借了3万元钱。2025年5月,我们协议离婚时未对这笔债务作出处理,仅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离婚后,小薛提及这笔债务时,我碍于情面还清了全部欠款。请问,在我与前夫已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前夫与我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婚姻当事人仍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鐧炬媷鍖昏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