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无力偿还,能否要求冻结其配偶的银行存款
问:
刘某因承包工程向我借款36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款。我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本金和利息。谁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了解到,刘某的妻子许某经营超市,收入可观。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冻结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用于偿还债务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其是否与他人存在共同财产。本案中,刘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虽以其个人名义存储,但如果许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明确归个人所有的赠与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许某银行存款中属于刘某的个人份额,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债务。, http://www.100md.com
刘某因承包工程向我借款36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款。我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本金和利息。谁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了解到,刘某的妻子许某经营超市,收入可观。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冻结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用于偿还债务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其是否与他人存在共同财产。本案中,刘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许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虽以其个人名义存储,但如果许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明确归个人所有的赠与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许某银行存款中属于刘某的个人份额,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债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