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错事,损失谁来赔?(外四则)
辛 祥保姆受伤了,谁来支付医疗费
李老太年近八旬,生活无法自理,儿女经职介所介绍,找来王珍照顾李老太的生活起居。一天,王珍见阳台上很乱,就去整理,不料意外发生了,在移动两个啤酒瓶时,其中一个突然爆裂,炸伤了她的右眼。住院治疗十多天后,王珍出了院,向李老太的儿女索讨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李老太的儿女不管,要她去找职介所。找到职介所,却又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王珍只得诉上法庭。保姆受了伤,由谁来埋单呢?
A职介所。职介所介绍王珍到李老太家做保姆,是劳务派遣。王珍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应当由派遣单位,也就是职介所来埋单。
B李老太的儿女。李老太的儿女和王珍之间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C王珍。王珍受伤是她自己不注意造成的,怨不得别人,除非李老太的儿女和职介所自愿赔偿,否则,只能自认倒霉。
答案:B
本案中,职介所收取了中介费用,介绍王珍到李老太家做保姆,此后双方的关系便告一段落。王珍不受职介所管理,不为职介所工作,不在职介所领取报酬,因此,职介所与王珍之间不是劳务派遣关系,职介所不用为王珍的损失埋单。
王珍的劳动报酬,显然由李老太的儿女支付的。李老太的儿女雇请王珍为保姆,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老太的儿女为雇主,王珍为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王珍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意外受伤,由此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得由李老太的儿女全权负责。至于认为王珍有过错,应责任自负的观点,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情理不合。且不说,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就算王珍有一点过错,只要不是故意自伤,也减轻不了雇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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