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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02520
律师信箱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22日 祝你幸福·知心 2014年第7期
生父,生母,展销会
     黄海

    女儿被收养后生父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律师:

    您好。我出生不久后,父母为能再生一个弟弟,将我交给不能生育的舅舅夫妇抚养,当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通过找关系,舅舅将我的户口转到他们家的户籍下。如今,我已结婚成家。

    上个月,我的生父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赔偿40万元,生母和姐姐弟弟在没有和我商议的情况下,将所得赔偿款私分。我认为自己也是父亲的亲生女儿,有权分割继承那40万元赔偿金。而生母却认为,我已被送给舅舅抚养至今,与生父早已断了父女关系。

    请问,生母他们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继承权?

    枣庄 李阳阳

    李女士:

    您好。首先,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您在被送给您舅舅抚养之日起,与生父母的关系就相应消除了。您与您舅舅夫妇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成人,虽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已办理了户籍转移手续,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您与您舅舅夫妇之间发生拟制的亲子关系,与生父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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