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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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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5期
编号:2385912
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就只发300元生活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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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2日
恋爱婚姻家庭
2007年第5期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与一个体老板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在宋某开办的服装商店当售货员;其报酬根据定额,即每月销售额的情况发放,完成定额为500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100元;完不成定额只发300元生活费,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定额宋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前5个月我都超额完成了定额,但11月和12月两个月销售情况一直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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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html/paper/1003-9244/2007/05/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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