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恋爱婚姻家庭》 > 2007年第5期
编号:2385912
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就只发300元生活费合法吗?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2日 恋爱婚姻家庭 2007年第5期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与一个体老板宋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在宋某开办的服装商店当售货员;其报酬根据定额,即每月销售额的情况发放,完成定额为500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100元;完不成定额只发300元生活费,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定额宋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前5个月我都超额完成了定额,但11月和12月两个月销售情况一直不好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58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