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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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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9期
编号:2330770
做了绝育手术,离婚时能否享有抚养子女优先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2日
恋爱婚姻家庭
2007年第9期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均系国家公务员,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不过,在儿子抚养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我的理由是,我已做了绝育手术,丈夫仍有生育能力,故儿子应由我来抚养。丈夫则提出,他家三代单传,故儿子应由他来抚养。请问:谁享有抚养子女优先权呢?
读者:张丽
张丽同志: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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