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讨要精神赡养
精神见状是首先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又如何去实现?一起罕见的讨还精神见状权的官司引出的话题——一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定期上门探望,从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讨还精神赡养权的官司。那么,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精神赡养又如何去实现?2007年6月6日,江苏省海安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判决儿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母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应予陪护。
据悉,这是该法院第一次判决支持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也是全国首例单独判决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从司法层面肯定了精神赡养是法律责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何让当事人能够真正实现应当享有的精神赡养的权利,则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叶落归根:
母子同住其乐融融
现年87岁的余秋莲是某医院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1300余元。余秋莲退休后与丈夫住在南京,虽不富裕,却也生活无忧。
余秋莲与丈夫共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林天雄现年61岁,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县城。几年前,因单位效益不好,林天雄与妻子先后从单位内退回家,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不足700元,儿子又在外地上学,花费很大,经济比较困难,夫妻俩只能起早贪黑做点小生意贴补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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