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擅自出售正升值的共有房屋,她能维权吗?
购房款,卖房,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男方擅自卖房,追讨升值损失,前女友维权上法庭,何种权利被侵害,两级法院答案不相同
田野为了结婚,一对情侣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谁知,购房后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并最终分手,双方便协商出售共同购置的房屋。因当时房价较低,女方认为不是理想的卖房时机,要求售房时间缓一缓,可男方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于两個月后擅自将房屋出售。此时房价正处于缓慢上涨阶段,女方以男方出售房屋造成了“升值亏损”为由,要求男方赔偿因提前卖房所造成的损失,并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请求吗?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男方擅自卖房
现年38岁的郭鹏,从湖北考入北京某大学就读,毕业后留在北京打拼。几年前,郭鹏与北京女孩沈菁相恋。由于没有婚房,两人约定共同出资先购买一套二手房,等有钱了再换新房。
2014年7月,郭鹏看中了一处总价为218万元的房屋。随后,沈菁与郭鹏签订了《婚前购房协议》,双方约定:一、拟购房产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房产总价2297360元(含各种税费)。二、双方确认房屋首付款各出资50%,剩余房款以郭鹏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为双方的共同债务。郭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将于合适时机将沈菁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
2014年9月16日,郭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并着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13万余元。可谁也没有想到,2015年元旦前后,沈菁与郭鹏的感情开始出现变故,双方计划不再结婚。
分手后,怎么处置房屋成了两人共同关心的问题。2015年7月,沈菁与郭鹏多次协商,两人均同意将房屋出售变现,再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但因当时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价回落,沈菁说:“出售房屋的时间先缓一缓,待卖房不亏损或有盈利的时候,我们再卖。”郭鹏却持不同意见:“为了减少亏损,应尽快卖房。”两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遂不欢而散。
2015年9月,北京市二手房价开始缓慢上涨,而郭鹏在未征得沈菁同意且未告知沈菁的情况下,于当月27日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229.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6年4月24日,郭鹏利用购房人支付的首笔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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