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明星需要担责吗?
代言人,经营者,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追责,明星代言违法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明星代言违法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或可依法追偿源自违法所得的代言费
●文/金泽刚显然,两名代言人的道歉并不能解决投资人的损失,也并无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味。
其实,明星代言广告后,由于所代言的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等涉嫌违法犯罪,而被消费者要求承担责任的事例并不鲜见,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追责
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明星代言人如果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P2P借贷作为一种金融类产品,显然不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即使明星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投资者)推荐了该款产品,也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正像是汪涵微博下的留言所描述的那样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35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