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感情破裂,赠与的房产算彩礼吗?
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基本案情感情破裂结束同居,男子起诉要彩礼,法院裁决涉案房产是赠与不是彩礼,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判断的?,法律延伸婚姻法中同居关系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男女婚前同居违法吗?,同居几年属于事实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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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感情破裂结束同居,男子起诉要彩礼
2016 年5 月,吴珏与张易涛相识相恋。一年后两人订婚,并在国庆期间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 年开始分居。
双方相处期间,2016 年10 月,张易涛的父母转款给张易涛,再由张易涛转款给开发商,为吴珏支付购房款,在外省某地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套房产登记在吴珏个人名下。其中,购房款、装修费和物业费等共开销41 万余元。
二人订婚时,张易涛支付彩礼6.6 万元,购买价值3.8 万元的钻戒、对戒。举行结婚仪式时,张易涛按风俗支付上下车款1.4 万元。
两人感情破裂后,2021 年10 月,张易涛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珏返还彩礼金20 余万元,返还其为吴珏购买的外省某县的房产(价值54 万余元),合计共74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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