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至子女名下要留书面协议
马某,居住权,周先生,起诉讨要“隔代探望权”,准了
北京市西城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房产赠与纠纷案。北京八十多岁的周先生20 年前将承租的公房转给女儿,如今,身患癌症的他却被女儿告上法院,要将他扫地出门。原因是周先生再婚后,女儿认为再婚配偶的子女也有赡养义务,此后她不但不赡养周先生,还和周先生断了联系。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人应遵从老人的意愿,妥善安排其住房。是故,法院不支持周先生女儿的诉求。
北京市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赵凯法官说,老年人处置房产要谨慎,考虑要周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在过户前还可以撤销赠与。但房屋产权一旦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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