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官方发布典型案例
镇政府,人民检察院,张某,典型案例一父亲去世儿子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外嫁女儿起诉后成功撤销,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典型案例二父母去世后被自然闭户,外嫁女儿诉讼多年终获安置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父亲去世儿子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外嫁女儿起诉后成功撤销
【基本案情】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
2015 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8 年10 月12 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 年4 月25 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 年6 月4 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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