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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卫婚姻
http://www.100md.com 2011年10月1日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1年第10期
     这个时代的婚姻中最缺乏什么?相互的信任和依赖!这也正是《婚姻法》新解释出台的背景。

    是保护男人还是保护婚姻?是棒打小三,还是鼓励养小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一场空前激烈的口水仗——

    “房”事与婚事的纠结

    焦点:婚前买房,谁首付是谁的;啃老房产儿媳没份。

    条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如婚前买的房,则离婚时产权仍然属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注意:前提是当初买房产就登记于他一个人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房产所有权方要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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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观点: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过时了?“招商银行”以后也得“建设”了!

    *新婚姻法太不尊重女人了,这下好了,一嫁进来除了那30年的房贷等着你还,什么都得不到,男人们可以光明正大地养小三了,你受得了就受,受不了就滚,还是净身出户。女人就不用生孩子做饭了,整天拼事业,让相爱的两个人整天就只为了自己着想了,还顾什么家啊。

    *这种思路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农村怎么办?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时对夫家的财产权也难以主张。让她们情何以堪?

    *最危险的是全职太太!既然在财产上能分割得这么清楚,那么也请颁布一条法律让男人生孩子带孩子!

    *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这下好了,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再不用担心被儿媳“分”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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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司法解释提醒广大中国女人,结婚前一定要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不然,你将来有得哭的。不过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听说也要收税了,动辄几万块,身为贤妻良母的女人,想起娃的幼儿园学费还没凑齐,还忍心那么“自私”吗?只好苦水往肚里咽了!

    分析: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

    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女孩子择偶时可能从关注“钻石王老五”转移到关注“潜力股”上去,毕竟婚后一起挣钱买的房子才是自己的。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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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焦点:老婆打胎不用老公同意了?

    条款: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网友观点:

    *这样看来,男人在生育问题上没有发言权了。妻子爱生不生,你拿她没办法。

    *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这个约定很合理!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很短暂,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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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这一条本身对于女性权益是一种进步,表明女性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不会沦为生育的工具。但堕胎不是说说就算的小事。在实际执行中,如何避免“自行决定堕胎”成为要挟配偶的条件?此外,作为与之配套的法律内容,我国对于堕胎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焦点:是棒打小三还是支持小三?

    条款:原意见稿中关于同居可获财产性补偿的条款被删除。

    网友观点:

    *这是鼓励男人养“小三”,完全可以“玩了不给钱”!

    *小三也分恶意和善意的,若是本身被欺骗的受害者呢?难道也不能得到一点赔偿?

, 百拇医药     *做啥也别做小三,赔了青春赔了感情,到头来全是一场空!

    *删得好!不管怎么说,这样做都保护了合法的配偶,让她在财产分割时得到更多经济补偿。

    分析:表面上看,二奶们不仅背上了道德的枷锁,如今还被司法歧视了一把,可事实上,这一条司法解释,变相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假如包养者已经履行了约定,且所支付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配偶就不能主张返还,此举无疑在捍卫“二奶”的财产权。但“二奶”的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约束的,也不仅仅是“二奶”们。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焦点:亲子鉴定,非做不可吗?

    条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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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网友观点:

    *男人可以穿绿衣服,但是绝对不能戴绿帽子,这是做男人的底线。如果连自己的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都不知道,实在是太窝囊了。

    *亲子鉴定只考虑自己的知情权,有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不管怎样,孩子都不应该是父母情感的牺牲品!

    分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无论结果如何,至此境地,对任何一方无疑均是伤害,尤其是无辜的孩子。亲子鉴定乃无奈之举,能不做,还是尽量不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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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后:

    一篇司法解释,令人感慨万千!“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过时了!签好财产协议再结婚吧!婚后最好也AA制!

    婚姻法新解释除了改变男女的择偶观,更重要的是对夫妻金钱观的挑战。在传统观念中,两口子“你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也是你的钱”,但现在法律在钱的问题上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也将促进男女在金钱观上的改变。

    但,法理公平并不代表实践公平。女性往往对家庭的付出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还有网友提到的无视农村现实;另外对于另一方过错上的取证也往往非常艰难。不给女人事实上平等的尊严,却要她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对妇女的利益的一种削弱。

    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都这么斤斤计较了,太伤感情了,还结个什么婚啊?

    对此,法学专家表示,法律只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

    这个时代的婚姻中最缺乏什么?相互的信任和依赖!对于夫妻来讲,最重要的是始终维系感情,而非算计利益。, 百拇医药(本刊编辑部)